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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思议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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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3307什么是编号?

不可思议之事!!!!

事情大体经过:有一女孩(甲)发信息说喜欢我,不是本地的,都一年多了,我们一直是通电话和发短信,约了好多次她都是以种种原因而推掉,三个多月前吧,我要求见面,她不同意,就说分手。分手之后,我打电话去她告诉我她的工作单位,可一查的结果根本就没有这个人,我到现在也没见过她,看来我被骗了。这一年多来,她共向我借钱10来万,重要的是没有借条,但都是通过银行汇款打过去的,而且是打入我同学妻子(乙)的帐户,有银行回执单。

说到这儿,这个女孩(甲)和我同学的妻子(乙)是认识的,但有没有(甲)这个人,我现在说不好,因为都是(乙)的一面之词,现在(乙)的手机也停机了,我同学说说:她妻子做的事他不知道,而我和我同学的关系也变了。

还有一个细节,就是她(甲)说和我分手时,(乙)自杀(是她(甲)发信息告诉我的,巧合的是(甲)把(乙)送到医院救过来的,并告诉我(乙)离婚了)。

更天真的事是我傻到了极点:(乙)第二天救过后说非常爱我,而我呢,为了不让(乙)再自杀,不要再做傻事,我就发信息安慰(乙),说我会试着去爱她的,我就让她到我家住了几天。并明确的告诉她我是不会爱她的,不应该离婚,静几天回去好好和我同学谈谈,必竟还有个孩子,我的目的就是想撮合我同学他们。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而我呢因为心情不好,我天天晚上都喝醉了,而早上醒来,发现(乙)她躺在我的床上,发生了什么,我一点都不知道。这期间(乙)多次和我说不要去和(甲)去要钱,最奇怪的是(甲)给我发信息,说(乙)怀孕了。天啊!我这都干了什么事,好心怎么变成了这样子,我以后怎么去面对我的同学!!!!

但我细细想来,从头到现在所发生的,其实都是骗局,因为我们是两个城市,我根本就无法去落实是不是真的自杀(后来得知,医院根本就没有记录),再加上因为(乙)是我同学的妻子,我从来没怀疑她说的话,她们利用了我的信任,俩个人一唱一合,从我手中骗走了十几万块钱,而且以睡到我床上不知脸耻的说和我发生关系为代价,我感觉我中计了,真的被骗了。

到现在甲这个人我根本就没见过,乙也联系不上(去她家里,她母亲也不告诉我)。打电话给(甲)也不接,发信息要钱,只回了一条信息告诉我:“我没钱,只剩命拿走吧”,也太理直气壮了吧。现在的人怎么都变成这样了!!

去我当地刑警去报案,可民警让我去外地去报警!!(因本地汇款七八次共四万多,在外地汇了一笔5万)。现在本地警方不予立案????我该怎么办?请各位老师明示!!!

甲乙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补充说明:
请问各位律师:可以到甲乙地去报案吗?
咨询者:fa130523山东
[咨询时间:2010-09-13
悬赏分:
解答数:6]

最佳答案

王楠楠律师
[地区:河南-商丘市
手机:15836840147
积分:9930
]
回答时间:2010-09-13 16:25
王楠楠
当地应当立案,因为你那里是犯罪行为发生地。把你的银行回执单据做好复印件,到当地报警,若他们不立案要求他们出具不予立案的理由,出具书面手续。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部门提起复议。

回答

5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0-09-13 16:20
殷国丰
报警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姜昱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市
手机:18092207177
积分:13798
]
回答时间:2010-09-13 17:07
姜昱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并且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在违背您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骗取的财产,应符合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以“因本地汇款七八次共四万多,在外地汇了一笔5万”不予立案是错误的。您应该尽快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文件,要求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向上级单位反映。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9-13 19:48
魏国鹏
可以报案解决。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09-13 23:37
刘子若
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解决。
李春珍律师
[地区:山东-青岛市
手机:18653210296
积分:6060
]
回答时间:2010-09-14 11:57
李春珍
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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