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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待解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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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编号:33279
什么是编号?
人身损害
被人打伤后应如何解决,已经立案,但是公安机关说要等出院之后才能处理。
求助解决办法。
补充说明:
已经住院,造成脑震荡,骨折,公安机关说周一做伤残鉴定,之后又说出院之后做鉴定,请问一下我们是按照公安说的继续等侍,此说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应该怎么做?谢谢!
咨询者:
fa132121
辽宁
[
咨询时间:2010-09-13
悬赏分:
20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
回答
共
3
条
帅玉志
律师
[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3065059096
积分:847
]
回答时间:
2010-09-13 10:47
要做伤情鉴定,如果是轻伤,打人方构成故意伤害罪,然后做伤残鉴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魏国鹏
律师
[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
2010-09-13 12:01
公安机关属于民事调解没有法律强制力,受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下列费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王楠楠
律师
[
地区:河南-商丘市
手机:15836840147
积分:9930
]
回答时间:
2010-09-13 17:02
伤情鉴定是在治疗过程中就可以做的,这个鉴定是看是否构成刑事立案。
而伤残鉴定是治疗终结后作的,这个是鉴定伤残等级,用于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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