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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员工与非全日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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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30710什么是编号?

全日制员工与非全日制员工

公司以自己的工作人员的人证来证明与某专职会计是兼职会计,无其他证据。

而某专职会计有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专职会计。

劳动仲裁判为专职员工,应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判为专职员工,应签劳动合同而一审二审法院一个调,判为非全日制员工。

这是认定事实错误,徇私枉法。这是认定事实错误,徇私枉法请问劳动者应如何来坚持正义和真理?

咨询者:fa508474云南
[咨询时间:2013-09-04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晓颖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5668672853
积分:1066
]
回答时间:2013-09-11 15:52
李晓颖
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再审申诉,向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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