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自己的工作人员的人证来证明与某专职会计是兼职会计,无其他证据。
而某专职会计有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专职会计。
劳动仲裁判为专职员工,应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判为专职员工,应签劳动合同而一审二审法院一个调,判为非全日制员工。
这是认定事实错误,徇私枉法。这是认定事实错误,徇私枉法请问劳动者应如何来坚持正义和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