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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电动车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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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电动车相撞

我骑摩托车从家到襄樊,途经白湾时和迎面来的电动车相撞。

(他骑电动车在路中央左右晃动)之后我报警把他送到医院治疗,双方都受伤他骨折,由于我的经济困难,给他交400块后我不敢露面,我的摩托车还在交警二大队扣着,我是否逃避?我该怎么办?我会负刑事责任吗?

咨询者:fa131563湖北
[咨询时间: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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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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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9-07 19:04
魏国鹏
1.对方骑电动车在路中间晃是引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你承担次要责任,他的损失应该由交强险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双方的责任进行赔偿,交强险的限额是12.2万元,不需要你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你不应该逃避,因为你不需赔偿,你承担次要以下责任,对方没有构成重伤,你不须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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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因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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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9-07 19:15
赵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你作为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是民事责任。
你及时报警给他送到医院并垫付部分医药费,不属于逃避,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你可以主动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因为对方可能会根据交警确认的事故责任书对你要求相应的赔偿。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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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9-07 21:46
刘子若
首先要根据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你的行为不是逃逸,你不要负刑事责任,但要负民事责任。
闵彤律师
[地区:湖北-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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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9-08 09:15
闵彤
不构成刑事犯罪。逃避不是办法,你应当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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