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儿,协议盖有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公章。
当时购房时,全由女方一人还款,房屋三证上只有女方一人名字。
现在房贷全还清,请问可以直接过户给女儿吗?为什么当地房管处还要男方来签字才行,有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