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你不卖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有一套2006年的单位集资建房,2006年我把该房卖给了乙方(签有购协议),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又卖给了丙方(我跟丙方无任何书面协议),目前房产证即将办理下来,丙方要求我把房产直接过户给丙方,请问可以吗?当年我卖给乙方的总价款是10万元,协议约定任何乙方违约,均要赔付给对方按总房价的20%的违约金,目前我和丙方通过各种途径均找不到乙方,如果我现在违约,是否可以?违约该办理哪些手续?我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谢谢!
我如果现在反悔,不卖给乙方了,可以吗?如果可以,我该如何解除已签订的协议,我需要赔付给乙方多少钱?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