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7月28日签的离婚协议书,在东莞市民政局签字正式离婚,协议书上面注明每月要男方要偿还女方1500元,偿还金额为12万,至今男方一个月的还款都没有偿还给女方。
现女方要求男方付本金+利息,请问这个利息应该按照那个标准去计算,到现在可以拿回多少利利息。
请律师帮忙计算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