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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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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2360什么是编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多谢啦!!

补充说明:
非常感谢各位老师的帮助!!我觉得应该以信息条例生效日期为分水岭。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不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公开政府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是政府机关的可选择行为,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行为。这个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老师们多多指正。
拜谢!
咨询者:fa125691天津
[咨询时间:2010-08-27
悬赏分:
解答数:3]

最佳答案

席公民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01014007
积分:6647
]
回答时间:2010-08-27 12:21
席公民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溯及既往。但是,这种“既往”应该是在法规生效之前就已经结束了的。如果在法规生效之后还在继续发生作用的信息,应该自法规生效之日起按照法规执行。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8-27 13:10
魏国鹏
该条例虽然没有追溯力,但是该条例赋予了政府公开一切信息的义务,所以对于该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也是公开的范围之内,应该承担公开的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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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08-27 16:22
刘子若
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例虽然没有溯及力,但对于条例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公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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