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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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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2020什么是编号?

购车纠纷

我和朋友三个人今年7月29号在上海大众的4s店订了三辆朗逸!但是到了8月10号左右,4s店的工作人员通知我们来不了车了,让我们加钱买新款。

我们看了签的购销合同,因为是格式合同,里面有一条是:“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车,原额退还订金,不负经济责任。

”但是4s在开具的收据上写的是“收定金1000元”!我想问一下我们能不能通过法律方式,讨个说法。

咨询者:fa129945山东
[咨询时间:201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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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8-21 21:52
魏国鹏
4S店提供的格式条款不能约束你们,现在其不能履行原来的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你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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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珍律师
[地区:山东-青岛市
手机:18653210296
积分:6060
]
回答时间:2010-08-25 16:40
李春珍
要求退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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