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93年落户青岛胶州,当时胶州一个办事处规划了一块地建立了钢材市场,我家作为他们的招商业户买了一块地,花了7000块,交的是土地征用费(收据也开的是土地征用费),当时承诺给办理土地证,可是由于这块地比较偏僻等原因,钢材市场没有发展起来,也没有给我们办理土地证,最后只跟我们签了一个租赁合同,使用期限是45年,现在还有28年的使用权。
2000年的时候办事处把这块地,连同我家买的这块地卖给了潍坊一家企业,但是由于赔偿金额太少,我家没有搬,现在市里要三河治理,这块地要拆迁,由于我家没有房产证,所以就当无证房处理每平方米赔偿400元(有证房4000),可是我家跟无证房又不完全一样,我们还有土地租赁权,这样办事处就给我们赔偿一部分,可是双方加起来才赔偿不到10万,这块地周围的楼价都已经4000多了(房子我们一直是居住用,合同上写明可以盖房,这块地属性不是商业用地)。
办事处说如果我们不搬就申请市里强制拆迁。办事处说如果我们不搬就申请市里强制拆迁请问我们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我们有权利要求更合适的赔偿吗?市里有权利给我们强制拆迁吗?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