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单位向你发出应聘合格通知函的行为视为要约,你承诺去上班的行为属承诺,你们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你因合理信赖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对方赔偿。
丁一老师您好,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丁一老师您好,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五月份与拓谱学院签订网上就业协议并按照学校要求交纳押金1000元。
八月份十二天的培训结束后,在按程序该签合同时用人单位堂而皇之的说了些我个人不自信水平不符合他们的要求的话不予录用。
当时我们面试结束后给了一份应聘合格通知函为了保证到岗也交了押金。
现在单位说不要就不要了我知道主要原因是我要上的岗位单位还没有申请下来。
今年的招生也很差没招来学生学校难以运作。今年的招生也很差没招来学生学校难以运作我真是觉得憋气。
当时签了协议交了钱 就辞了原先的工作 也没有去别的单位应聘。
虽然协议单位返还了押金但是都八月份了机会时间全给耽误了。
我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我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我要用法律的武器教训他们!请丁一老师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