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根据规定我个人认为构成猥亵罪了。
本人于7月7日在一个公园 和一个朋友去公园散步 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 他强制想和我发生性行为,但是终于因为我没同意 就停止了,我想告他强奸未遂,当时我的内裤被他扯下了 我做了反抗 也大声呼救过 可以是没有人听到 身上也没有伤痕,本人与昨晚去派出所报案的,警察告诉我 反抗痕迹不明显,没法管我们的事 也说证据不足 请问我可以告他猥亵妇女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