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是在法院办理的离婚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我,我近期拟带孩子出国旅游,才得知需要前夫到公证处表示同意并公正。考虑到未来经常会有此类事件发生,我们协商一致在孩子出国旅游、留学、移民事件上,前夫同意由孩子母亲决定。想请问这种情况下:
1、是否需要到法院签署协议才有法律效应,并在未来能得到公证处的认可;
2、到法院办理此类业务是否需要提前预约;
3、措辞应该如何描述比较准确。
谢谢您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