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已经协议离婚半年了,离婚时双方协商住房归我,房产证上也本就是我的名字,在离婚协议上也明确了,如今我将住房出售了,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行政部门却说必须得我前妻到场签字才能过户,我搞不懂了,现在我卖已经属于自己的住房,怎么还得前妻签字同意呢?请问到底法律上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呀?如果有,而前夫又不同意卖,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