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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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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1221什么是编号?

离婚后财产纠纷

2003年时,父母以我的名义用我的公积金买房,首付和每月还款都是父母自己在供,我也未曾帮助支付过一分钱。

和前夫离婚后,他认为既然用的是我的名义,就算是婚内共同财产了。

法院判给了他四分之一房款。法院判给了他四分之一房款父母年事已高,还要出庭作证,让我感觉十分愧疚,而且明明是我父母两人多年省吃俭用购置的房子,怎么会这样?

咨询者:fa128793天津
[咨询时间:2010-08-10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李双余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8667178789
积分:2389
]
回答时间:2010-08-10 06:27
李双余
法院的判决没错,购房时你们自己没有明确产权,不能怪别人。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0-08-10 09:30
牛国荣
属于你们婚后的房屋,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父母只是出资行为
李修磊律师
[地区:天津-塘沽区
手机:13821038690
积分:416
]
回答时间:2010-08-11 22:51
李修磊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你父母在你婚后以你的名义买房,房屋所有人登记为你,所以按有关规定父母在婚后出资购房除非明确只为自己子女所有,否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法庭没按平分该房产已经是谢天谢地了。只能怪自己当初没有明确产权,怪不得别人,希望以后提高法律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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