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时,父母以我的名义用我的公积金买房,首付和每月还款都是父母自己在供,我也未曾帮助支付过一分钱。
和前夫离婚后,他认为既然用的是我的名义,就算是婚内共同财产了。
法院判给了他四分之一房款。法院判给了他四分之一房款父母年事已高,还要出庭作证,让我感觉十分愧疚,而且明明是我父母两人多年省吃俭用购置的房子,怎么会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