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公司借我10000元,因当时公司无钱还我,就用公司一套住房做抵押,连带地皮。
写有抵押协议,但是协议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也没有注明房屋是否归我,一直拖到现在,请问这房屋现在归我吗?如果不归我,请问公司现在该还我多少钱,是原来的数目吗?还是其它数目。
请律师帮忙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