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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适用有歧义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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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06900什么是编号?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适用有歧义怎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能否理解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征收人收取费用”?

如何能得到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用。

咨询者:fa474292辽宁
[咨询时间:201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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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3-06-09 22:19
刘子若
向国务院法制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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