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能否理解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征收人收取费用”?
如何能得到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