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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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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06011什么是编号?

离婚案

我与前夫在2011年的时候已离婚,他是台湾人。我与前夫在2011年的时候已离婚,他是台湾人当时前夫到中院上诉有与人未到场案件已生效。

后来前夫说他有到场并交钱中院再审。后来前夫说他有到场并交钱中院再审再审半年后,由于寄了张传票和生效文件同时到达。

现在又在审请上诉,在这生效时间我已经结婚,如果中院再审的话。

我其不是有二个老公了,可以告中院吗?

咨询者:fa472926上海
[咨询时间:2013-05-28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3-05-28 20:43
吴君瑜
不能告法院,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除非原判决被撤销。
赵英菊律师
[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手机:13081128785
积分:18521
]
回答时间:2013-05-28 20:46
赵英菊
对于婚姻问题是不能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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