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引用的司法解释是正确的。那种说刑事案件不能判决死亡赔偿金的说法是无法律依据的。
永城市一刑事案件中,因被告过失致人死亡,永城法院一审判决中判被告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判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3.8万元。
被告方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却对民事诉讼原告方说刑事案件中不能判决死亡赔偿金,对原告方的赔偿一压再压。
不过,我经查阅大量法律法规,找到:“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12 月26 日公告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照这样说,应该是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的。照这样说,应该是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说的刑事案件中不能判决死亡赔偿金的说对对不对?有什么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