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杭州人,2008年6月从杭州的一家国营企业办理了内部退休手续,单位仍然替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同年,我又到省内一个县的民营上市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按规定替我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金。
现在我已经从这家民营企业出来了,并且当地的社保局已经将我的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余额转入杭州了。
现在的问题是:我从2008年6月至2012年期间,我两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数在计算退休金的时候,是否可以合并计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