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元月5日,我与信涛签订了关于涡阳县假日阳光商务快捷宾馆餐饮部的合伙协议。信涛以房屋租金折现现金25万,占股份的70%(其数额的真实性有待考量),我以现金5万元,占股份的30%。合伙权限分配是以信涛作为法人代表,承担主体经营,我负责运营管理和采购及账目管理。另在合同内注明了盈利、债务承担比例及一年内无允许以任何形式进行撤股。
在经营过程中,信涛从未对餐厅进行任何形式的注资!为保证正常经营,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我不断从亲戚朋友处借款来继续投入。在停业前,我已在入伙资金的5万的基础上,又追加投资了38968.97元。
3月6日信涛以手机通知我在江南名景客房部611房间见面(见面洽谈内容已全程录制),提出撤股要求,并希望我以18万的金额来全权承包餐厅经营。对于信涛的要求,我表示难以接受,并未按照他的无理需求,洽谈不欢而散。
过后不久,信涛又再次向我提出撤股及转让承包的要求,我未予理睬。信涛便指使宾馆经理刘力乐将我二楼的经营用电掐断,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事件经由涡阳县城南派出所进行处理,在警方的干涉下,信涛才恢复了餐厅的用电,我才能得以继续经营。
4月2日,信涛又以短信的形式通知我必须承包,并在言语中透露出威胁的意味!在交涉过程中,信涛便于4月2日的下午4点左右将餐厅的天燃气进行了报停,恶意的破坏了餐厅的正常运营,造成了餐厅的被迫停业。
在我要求清算的情况下,信涛并未真正予以配合,反而煽动不明情况的员工和供应商向我全权追讨工资及欠款。现在我的生活及身心已经受到严重的损害,请问像如此情况,我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