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 > 

女方是否可要求得到共同还贷对应房屋价值为增值部分?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02100什么是编号?

女方是否可要求得到共同还贷对应房屋价值为增值部分?

婚前,男方父母首付买房,并由男方和父亲共同贷款,婚后并无要女方共同还贷,女方只在婚后两年时间里,向男方还贷卡中汇款过8000元,如离婚是否女方可以以双方共同还贷为由,要求得到共同还贷对应房屋价值为增值部分?

咨询者:fa468356福建
[咨询时间:2013-05-12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李雪梅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5904268899
积分:42482
]
回答时间:2013-05-12 16:43
李雪梅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可以。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3-05-12 17:00
赵井燕
根据婚姻法规定,应当可以。
陈福猛律师
[地区:福建-厦门市
手机:13606927210
积分:23678
]
回答时间:2013-05-13 12:31
陈福猛
婚后按揭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予分割。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