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区邮政局的职工,每个月我共发5000元工资,打到工资卡上,而且在市邮政局的工资明细上也是5000元工资,但每个月都要返还给区邮政局2000元,实际我们的工资才得到3000元。
我问过会计,会计说是为了躲避什么税,把钱都打到职工身上,然后再返给单位,我想问,这样我们邮局违法么?违反的是偷漏“个人所得税”么?这是局长让的呀,这个责任应该局长付吧,和我们普通职工没关系吧,再就是,哪个部门管这个事呀?检察院还是国税局呀?偷漏多少钱够判刑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