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2012年8月与他人因为出租车停车位问题发生矛盾,进而发生口角和推搡,我的朋友被对方用铁器打伤(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做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方为殴打他人情节较重,处以拘留十日罚款200元。
我朋友出院后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作出判决并且予以执行。
案发至今过了九个月,2号当地派出所以有证人证明我朋友先动手打人,依据治安处罚法43条一款一条将我朋友拘留。
公安机关第一次的处罚决定还有效吗?事情已经过去九个月又处罚我朋友对吗?请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