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其中一合伙人以股权转让方式离开公司,但是带走了原来由其保管的公司重要文件资料.我司用ems发函到其居住地,通知其在5天内来公司交接,对方在签收时,故意将姓改用同音字签,并加上代签字样.现在不承认收到我司的通知.请问对方这种方式的故意拒绝签收,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