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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收通知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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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984什么是编号?

拒绝签收通知的法律认定

公司其中一合伙人以股权转让方式离开公司,但是带走了原来由其保管的公司重要文件资料.我司用ems发函到其居住地,通知其在5天内来公司交接,对方在签收时,故意将姓改用同音字签,并加上代签字样.现在不承认收到我司的通知.请问对方这种方式的故意拒绝签收,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谢谢!

咨询者:danielwu福建
[咨询时间:2009-01-01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陈宗荣律师
[地区:福建-南平市
手机:13960662021
积分:5397
]
回答时间:2009-01-01 07:38
陈宗荣
今后如果发生诉讼,你可将寄EMS的存联、对方签收的查询单(该单可在特快专递网站上查询,并到当地邮局加盖证明章)以及你公司《通知》的复印件作为一组证据,证明你公司向对方发过通知及对方收到该通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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