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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这么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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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9478什么是编号?

法院能这么干吗?

下面是我晒出来的一张起诉书和一张判决书,请大家看看,我跟父母一起生活了几十年了,如今父母不在了,法院就可以把我赶到大街上去吗? 起诉书 被告:xxx 诉讼请求:1,要求对位于南宁市xx路160号x栋2单元2层3号房屋进行遗产继承。

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 产权人:xx 评估价476900元。

2,判令诉讼费,评估费及房产查档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原被告父亲xxx,去世于1997年6月24日,生前未留下遗嘱;母亲xx,去世于2008年12月30日,生前立有遗嘱公证书,将自己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平均分给原被告七人共同继承。

因父母去世,父母的房产证作废,必须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但被告私藏父母的个人房产档案,又拒不交出父母的户口,且态度蛮横无理,强烈坚持必须要由他本人来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原告出于手足之情,同意被告的要求,并于2009年3月1日将父母的房产证及相关资料交付与被告。

但经过原告的多次催促提醒,被告态度极端恶劣,先找各种各样的无理借口后又拒不接听电话甚至更换手机号码拖延至今,毫无诚意可言。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法庭对原被告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而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是由于被告的不配合才产生的,所以,应由被告承担。

xx,xxx,xx,xxx,xxx,xxx,xxx 2009年3月18日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青民—初字第121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南宁市xx路160号七栋2单元2层3号房屋归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所有,由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被告69548元,被告xxx在本案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该房屋;二,被告xxx付给xx,xxx,xxx.xxx,xxx,xxx,xx评估咨询费348元和查档费九元。

(其余略)。

咨询者:fa127282广西
[咨询时间:2010-07-28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孙连波律师
[地区:山东-德州市
手机:13053451283
积分:2186
]
回答时间:2010-07-29 06:54
孙连波
依法进行的,你不服可上诉,但改判可能性不大。
刘成进律师
[地区:山东-烟台市
手机:13791163328
积分:116
]
回答时间:2010-07-29 09:33
刘成进
法院的判决多少有些问题,本案是遗产继承纠纷,而不是确权纠纷,法院直接将房子判给原告对没有房子居住的被告有些不合情理,当然如果被告要留下房子,也应当拿出差价款给原告。现在案子已经生效,你觉得不服只能申诉了。
徐桐律师
[地区:上海-闸北区
手机:13916001493
积分:340
]
回答时间:2010-07-29 09:47
徐桐
可以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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