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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押金退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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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8795什么是编号?

租房押金退还问题

我于今年4月19日以付三押一的形式与房东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

但7月初因个人工作原因需要退租,并与房东取得了联系。

根据合约上条款,无法续租的情况下需提前一个月时间与房东交涉沟通,我也是因为公司决定突然,差不多等于是提前半个月与房东说明的。

当时房东表明,因为可能无法及时有下家租客接上,会导致其一定损失,故无法退还一个月的押金。

对其说法,我表示认同,并表示可以用押金中的50%作为赔偿,但遭到房东的执意回拒,其表示最多退还330元(押金为2200元)。

更为令人气愤的是,退租的房屋很快有了新的下家。

我是19号签订的合约,照理是可以租到7月19日的,但房东为了自身利益,答应了下一个租客于18日便允许其搬入,我被迫提前一天搬出。

搬出后,房东又称需要找人来打扫,便从退我的押金中扣除40元作为清扫费。

我不明白,在及时有下家租客接上的情况下,房东所谓的“损失”究竟体现在哪里?我被迫提前搬出,还得出钱打扫房子,哪有这样的道理呢?我想咨询一下,房东是否有权利如此扣除我的租金呢?

咨询者:fa126604上海
[咨询时间:2010-07-22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程向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146603833
积分:12722
]
回答时间:2010-07-22 16:20
程向云
您好,因为你没有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你违约。但是还是可以商量的。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0-07-22 17:02
郭军
你好!

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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