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有限公司仅有股东,同为该公司担保,形成债务,久拖不还。
债权人起诉公司及两人,查封了甲的房产(不足以抵债)。
乙收到传票两天后到另一法院,以感情不和为由离婚(乙妻离婚前知道该债务,未表示反对),房产归乙妻,乙妻补偿现金几十万给乙,5年付清,当法院查封乙房产时,乙妻称已离婚,补偿款已付清。
这种行为是恶意逃债吗?怎样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