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是女方,在民政局离婚时未将其婚前财产全部在离婚协议上列明,只写了两件东西归女方,一件东西平分,其他的就未写在协议上,离婚后朋友去拿自己的所有东西,给对方的除外,但遭到对方的拒绝,说是未写的归他所有了,朋友准备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请问,朋友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