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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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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81491什么是编号?

离婚后的经济纠纷

我跟我老公都是再婚,他是2008年跟她前妻离婚的,当时签订了个不平等的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由于男方有第三者,造成婚姻破裂,给女方做如下补偿:

1、两套房产都给女方所有

2、女儿给男方抚养,女方不负责抚养费

3、每月给女方2000元的经济和精神补偿,一直到60万

4、女方病了,男方要承担一切的医疗费用

现在女方告我老公,要补偿费?因为当初我老公没有第三者,我也不是第三者,他是2008年离婚的,我们是2011年才认识的,当初他们离婚的时候,他还没有来烟台,来烟台后我们才认识的,当初就是跟他前妻无法生活下去,她从结婚也没有叫父母一生爸爸妈妈,对公公婆婆不尽一个做儿媳的孝道,还有很多等等;所以我老公想离婚,女方不离,为了尽快离婚,才答应上面这些不公平的条件,才签字的。现在我老公跟他前妻的女儿跟我们生活在一起,他前妻一点生活费也不给,孩子放假回家看她,我们还要给孩子买来回的路费及在她妈妈那里的生活费,现在他前妻告我老公要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我老公一个月3000元左右的收入,养一个上初四的女儿,还要还贷款1400,根本没有能力给她2000元的补偿费,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我老公是不是肯定要输了?请指点。我老公用不用找证据证明他没有第三者?主要是他前妻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我老公有第三者,只是当初离婚协议上写的由于男方有第三者,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咨询者:fa447761山东
[咨询时间:2013-04-05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于洪亮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400-817-8888
积分:582
]
回答时间:2013-04-07 11:14
于洪亮
你咨询的问题比较麻烦,设计法律很问题很多,建议你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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