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9月和前夫离婚,2008年我们夫妻双方单位出具证明,因为我俩都符合政策条件,获得申请我前夫单位的自建房,2009年离婚时房子并未建好,离婚协议上就就未对房子问题进行分割,2012年我前夫单位的房子分到手,他已经于2011年和别人再婚,请问我可以要求分割这所房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