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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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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7963什么是编号?

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我姑妈(一直未婚)是1993年与姑父(前妻病故,有4个女儿)结婚的,婚后双方使用二人工龄与工资积蓄共同购买了姑父单位分给的住房一套(80m2)。

2003年姑父病故,临走前写下遗嘱:该房产让我姑妈一直住到老去,然后由四个女儿按比例继承。

姑父走后,他的几个女儿与姑妈感情日淡,几无照应,姑妈想回老家投奔娘家兄弟们。

请问,姑妈对此房产有何权力,能否将房子出售,与孩子们按何分配?

咨询者:fa125732江苏
[咨询时间:2010-07-14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0-07-14 22:02
郭军
你好!

你姑父和姑妈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一半应当归你的姑妈所有。你姑父死后只能对其所有的一半进行分配,而无权对属于你姑妈的一半进行分配,因此你姑妈有权将自己的份额要回来,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张慧律师
[地区:江苏-无锡市
手机:13771106994
积分:108
]
回答时间:2010-07-16 16:11
张慧
你姑父的财产一切按照遗嘱,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姑妈对房产有遗产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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