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不符。法院是否可以下判决?
我是原告,我去医院看病,在进医院的大门时,门前地面塌陷,把我的脚陷入土中,踝关节骨折,双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我找到该医院,医院同意为我治疗,只是给我做了踝关节的检查,告诉我踝关节没有问题,回家休息3周就可以了,没有开任何药物没治疗,后来我到别的医院检查是踝关节骨折,双膝关节半月板损伤,2家医院说我的膝关节需要做手术,我在找医院,医院开始推托,不承认此事了,并让我去起诉。
无奈我将该医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部门对我的踝关节和双膝关节进行鉴定,因我当时崴伤的时候是这家医院的医务科长给我看的病,他现在拒绝给我出当时的初诊病历和x光片子和报告单。他当时告诉我踝关节没有问题,我就听信了他的话,没有在别的医院检查踝关节。现在司法鉴定所只能凭我在别的医院看膝关节的病历和各种检查报告单给我膝关节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是双膝关是外伤所致半月板损伤,伤残九级。后续的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法院让鉴定双膝关节损伤与本次崴伤的收费有因果关系,但是司法鉴定所说这个他们做不了,这是属于刑侦部门的范畴。开庭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一审法院在被告没有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下了判决,判我败诉。我不服一审的判决,上诉到二审,而被告在二审还是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后来在我多次的追问下,法院才让我看了被告提供给法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我要求被告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法院没有办法让被告提供了营业执照的原件,可是我发现被告提供给法院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不符。二审法院让我写司法鉴定申请书,鉴定双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与本次崴伤的因果关系,我提交了申请书,可是主审法官让我在鉴定申请书中添加内容原因力的大小,我不同意,我说原因力的大小试用于刑事案件2人以上犯罪和医疗事故等,不试用于我,主审法官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我的司法鉴定申请书上添加了原因力的大小,无奈我申请撤回司法鉴定申请书。结果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判我败诉。请问主审法官是否可以擅自改写我的司法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被告提供给法院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不符法院是否可以下判决?请问是否可以认定被告没有资质,没有诉讼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