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把区政府和镇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对于强拆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代表其所属的政府部门的,除非其严重超出了履行了行政职务的行为,否则不用单独起诉实际强制执行人员。
律师,您好!我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区政府,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强制拆迁原告住宅的行政行为违法。
而法院经过调查,是镇政府实施了强拆,提供了一份区政府的责成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请问:
1.区政府和镇政府应同为被告,是否?区政府的指使他人违法的行为法律上如何说法?
2.因为强拆,把人拉出去,抬出去,这些强制行为是否同一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另外再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