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作废注销起诉书判决的轻伤害案, 二审发回重审,另一审的包庇案件。
在两起案件庭审结束超期没宣判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审判对作废注销起诉书作出的变更起诉?将以上两起案件合并相互作“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变更”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