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和我前男朋友在一起三年多吧,前前后后各种他帮我买衣服啊、问他要点小零花钱啊什么的,加起来2000出头,现在分手快两年多了,他还在一直问我要,还说已经报案到公安局了,我真不明白这都什么跟什么, 难道不打结婚证就互相一分钱都不能用了吗?我也给他买过东西买过吃的,只是我没算过。
他也没有证据,就唯独有一次我应急问他要400块钱,当时他也没钱,就问他妈妈要,然后他妈妈打到他的银行卡上,然后我拿着他的卡去取的,这事距离现在都差不多两年了,请问还有效吗?
2000其实也不是什么大数目,只是我觉得他这样很恶心,情侣之间哪有女孩子不花男孩子点钱的。
我想问问我这样构成犯罪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