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我家开荒了4亩多杂草丛生的减土地,2002年另一家的大哥说地是他家以前开荒过的要求种,双方协调之后,我家同意另一家的大哥种此地中的三间合1亩多地。
种了两年,不经营地里又长满了草,几乎没收粮食,我家要求要回其种的1亩多地,另一家大哥同意。
20多年来经过原告精心种地,原先的减地已经成为肥沃的土地。
2013年2月18号另一家要求种这4亩多地,我家不同意。
请问这地的使用权可以全部给我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