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妻子2012年由于感情破例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我们有一儿一女,大儿子八岁,小女儿两岁离婚时妻子对子女不要,协议也写子女归我抚养,妻子有探望的权利,妻子不支付抚养费。
现在妻子想反悔想要走女儿,如上法院妻子能要走女儿吗?如果真要走的话我可以要我对女儿的抚养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