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天津法律咨询 > 医疗事故 > 

开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认可,庭审结束后可不可以对证据做补充!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70291什么是编号?

开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认可,庭审结束后可不可以对证据做补充!

本人是被告 原告庭审提出证据 病历的一页 我们认可了 结束后我们发现 那一页其中有一句话 我们不认可 可不可以给法庭 寄信补充说明!

咨询者:fa429556天津
[咨询时间:2013-01-25
悬赏分:
解答数:6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6
王龙琼律师
[地区:江西-九江市
手机:13870255275
积分:5802
]
回答时间:2013-01-25 19:41
王龙琼
可以
陈奇斌律师
[地区:福建-厦门市
手机:13720890151
积分:43451
]
回答时间:2013-01-25 20:50
陈奇斌
可以对证据做补充!
齐志龙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5522318437
积分:24648
]
回答时间:2013-01-26 08:57
齐志龙
建议联系法官或提交质证意见
张鹏律师
[地区:天津-津南区
手机:15122222041
积分:10501
]
回答时间:2013-01-26 22:57
张鹏
没有意义。
李伟律师
[地区:天津-和平区
手机:13902113068
积分:2239
]
回答时间:2013-02-01 17:35
李伟
对庭审质证异议要当庭表示,过后的补充基本没有意义。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3-02-02 13:25
李保忠
请输入解答的内容,字数在4000字以内!可以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