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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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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69251什么是编号?

变更孩子抚养权

您好!我刚离婚不久,协议离婚,一个女儿1岁5个月,从出生一直是我自己带,当时协议说,离婚以后可以让我见女儿,我才答应把女儿让给他抚养,可现在他一次也不让我见,我现在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现在女儿1岁5个月多,我还能争回女儿的抚养权吗?

咨询者:fa427839北京
[咨询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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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李建成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301622545
积分:81555
]
回答时间:2013-01-18 17:53
李建成
您好,可以的,建议请律师为您代理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3-01-18 18:26
牛国荣
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对方支付抚养费
汤启坤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5274824854
积分:182
]
回答时间:2013-01-18 18:29
汤启坤
难度比较大,如果你有证据的话,也许能够要回来。
李云周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693689
积分:10745
]
回答时间:2013-01-18 21:59
李云周
你应当收集对方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如对方不允许你探望,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李云周律师于 2013-01-18 22:00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3-01-19 22:37
刘子若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3-01-20 11:23
赵江涛
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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