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 > 

离婚财产分配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6830什么是编号?

离婚财产分配

我想离婚财产怎样分配。

咨询者:fa124649山东
[咨询时间:2010-07-05
悬赏分:
解答数: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5
孙红斌律师
[地区:河南-濮阳市
手机:13700808852
积分:831
]
回答时间:2010-07-05 10:18
孙红斌
一般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除非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少分。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0-07-05 10:19
殷国丰
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上官翰清律师
[地区:福建-福州市
手机:13859029120
积分:376
]
回答时间:2010-07-05 10:21
上官翰清
1、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刚对半分配。
2、如果一方有过错,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

福建上官翰清律师
QQ:451986354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7-05 11:18
魏国鹏
按照些列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李春珍律师
[地区:山东-青岛市
手机:18653210296
积分:6060
]
回答时间:2010-07-05 11:30
李春珍
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一般均分。
李春珍律师于 2010-07-05 11:31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