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参加煤矿工作,2012年合同到期,单位给我结算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最后一年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个月工资来补偿,但是2008年以前是按照岗位工资算,说是2008年才有这样的规定。
这样应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