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a是有权获得这套房产的,法院会判决给她的。
案例:男子多年前与女子a结婚并登记,后感情不和男子离开了女子a,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男子后来又认识女子b并与其生活,生有一儿一女(这应该构成事实婚姻,但是没有结婚登记),女子b不知道男子之前与女子a结婚。
男子与女子b生活期间赚了不少钱,并有一栋房产登记在女子b名下,且写了遗嘱归他们的儿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无效婚姻(这里是重婚)在生活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且会照顾无过错方,女子b在这里是肯定是无过错方。
但是现在男子不仅与女子b有关系,女子a与男子才是法律上的真正夫妻,而法定夫妻的财产也是共同共有,那么这套房产岂不是牵涉了三个人?可是房产证写的是女子b的名字,而且遗嘱意愿上男子也愿意把房子留给他和女子b的孩子。
问题是:如果男子去世后,女子a要争这套房产,她能不能争得到,法院会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