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其他 > 

居间合同纠纷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661什么是编号?

居间合同纠纷

请问各位前辈,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除了有如实告知义务以外,还有保证他所提供信息真实可靠的义务吗?也即在承运方、居间方、托运方三方的合同中,居间方有审核承运方资格的义务吗?在托运过程中承运人卷货走人了,经查,承运人的驾驶证及运输证是假的,那居间人要承担相关责任吗?本人急求各位帮忙!谢谢

另外在居间合同中,“本公司(其实只是个体户)只提供信息,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算是规责条款吗,有效吗

再此还问法律对居间人主体资格有特别要求吗

咨询者:wingedho...江苏
[咨询时间:2008-12-20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周光成律师
[地区:江苏-淮安市
手机:13064938045
积分:16037
]
回答时间:2008-12-20 16:15
周光成
依你所说的情况,你们好像有两个合同,一为居间合同,一为承运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明确只提供信息的,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的报告居间人,他只要如实报告就行了,只有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运方、居间方、托运方三方的合同中,该合同应为承运合同。如果居间人是受你委托,他应当有审核承运方资格的义务。

法律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要求,以居间为业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0
]
回答时间:2008-12-20 18:50
那请问在这个三方合同中,居间人关于“本公司(其实只是个体户)只提供信息,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算是规责条款吗,有效吗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