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用人单位对不搬迁员工的补偿,按单位的标准执行。
事情是这样的:
我女朋友,从2008年到2011年是在深圳一个工厂的总厂上班。在2011年底因她们工厂在咸宁地区又建了一个分厂,被派到咸宁来技术支持然后就认识了我。然后到2012年就来了咸宁这边上班,现在咸宁这边的工厂面临搬迁。
其中有几点注意事项:1,有劳动合同;2,到咸宁这边上班是我女朋友自己要求的,并且老板没有给任何补偿;3,工资是按咸宁这边的工资标准来发放的,也就是说和在当地招的工人一样的待遇,并不是按深圳总厂那边的标准发的;4,在深圳那边工作了3年,咸宁这边1年。如果赔偿是按3年赔还是1年或者全部4年。
因为认识了我,我女朋友当然就不想回深圳总厂,或者别的分厂了。所以我想请问下,这个赔偿问题。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