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离婚案。具体事实如下:
罗某,男,张某,女。罗某(男方)于1997年与前妻离婚,有两个女儿,分别出生于1989年10月12,1995年9月。张某(女方)原系罗某(男方)同胞兄弟之妻,于1997年农历8月22为其生下一女儿,但胞弟于同年10月初3因意外死亡。1998年2月罗某(男方)与张某(女方)双方自愿组合家庭并登记结婚,结为合法夫妻。
共同生活四年后,从2002年起张某(女方)就一直背着罗某(男方)在当地县城参加卖淫活动,并被当地公安收容教育过几次,罗某(男方)知道后也多次劝其回心转意,但张某(女方)并未有所收敛,而且几个月才会回一次家。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了到了2005年,张某向罗某正式提出离婚,但罗某不同意,并希望张某回家共同生活。张某并未被感化,自此以后,张某再也没回过家,具罗某四处打听所知,张某从2006年起就一直与另一名男子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7月张某并在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与罗某胞弟所生的女儿接走。
那么,请问,如果现在罗某想起诉离婚,他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哪些权利,争取到哪些方面利益或者补偿?女方重婚是否成立?男方如何才能争取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