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打工,在工作时间用车,和摩托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受伤,住院。
公司车辆有齐全的车辆保险,另外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
公司有规定,用公车发生违章,公司和个人各承担50%责任。
交警认定我全责。交警认定我全责公司这份规定,我入职未向我出示。
并且,我申请车辆,也没用向我出示这份规定。并且,我申请车辆,也没用向我出示这份规定现在公司向我提出,将来保险部承担的进口用药部分,或者精神损失费用之类,要我承担50%。
请问有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