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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要来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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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634什么是编号?

我能否要来这钱?

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10月5日离婚。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10月5日离婚之前我们协议好我前夫付我精神补偿费5000元,分5个月支付;去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误工费:500元;(因为我们俩都是外地来威海打工的,所以要办理离婚手续还得回到户口所在地去办理)还有行李费400元。

共计5900元。共计5900元我们俩已经协商好了,而且,上述每笔款项他也认可了,还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但只是我们两个人的协议,没有第3个人知道)可是,办离婚手续的时候,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上添家进去上述事项。

因此,我前夫拒付上述款项。因此,我前夫拒付上述款项我能否向我前夫索要这笔款?如何才能要来?望尽快予以答复。

谢谢!!!

咨询者:hljllj12...福建
[咨询时间:2008-12-22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陈宗荣律师
[地区:福建-南平市
手机:13960662021
积分:5397
]
回答时间:2008-12-22 08:02
陈宗荣
一、你与你前夫签订的支付“精神补偿费5000元、误工费500元、行李费400元”的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你本来可以凭该协议主张权利。

二、但是,因为你们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却没有将上述内容添加进行,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在后,前一份协议签订的时间在前,离婚协议可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这样一来,你就很难凭前一份协议主张权利。

三、除非你与你前夫再协商一下,重新签一份协议,把相关的内容写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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