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北京地区乙曾用甲的名字买了辆车(双方口头同意但无任何书面协议)。
甲是车主,乙是实际购车人和使用者。甲是车主,乙是实际购车人和使用者甲后来不想承担将来可能由乙事故(如肇事逃逸,无力赔偿等)造成赔偿的风险隐患,同时想收回此购车指标自己重新购车。
甲这样做有无法律依据?他如何做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