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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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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63213什么是编号?

精神分裂症借款

2005年患精神分裂症 之后反反复复,每年都会不定期出现几次幻觉。

2012年7 8月份在没有经过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向贷款机构贷款。

11月份精神病再次严重发作,住进精神医院一直没有出院。

期间贷款机构多次催款。期间贷款机构多次催款我想咨询这样借款付利息有没有法律依据,或可以还本不付利息。

现在家属无力偿还这些巨大的债务,贷款机构找家属还款有没有法律依据,或可以等病人康复由本人去处理?

补充:2005年发病在广西,现在找不到当时的一些材料证明。

有人证。有人证2011年在宝安慢性病医院治疗,可以提供证明。

咨询者:fa415419广东
[咨询时间:2012-12-01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谷栋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手机:13881860727
积分:752
]
回答时间:2012-12-01 22:46
谷栋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没有发病期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要看行为人在贷款时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决定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家属没有替其还款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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